涉税鉴证是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根据税务机关的委托,对稽查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并出具鉴定报告,以证实所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十堰涉税鉴证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方面:
1、本标准的主体:注册税务员及其它参与者
税务鉴证的主体,主要有税务师、被鉴证单位、被鉴证单位和其他参与人。认证服务是指注册税务师根据委托进行的,受托人可以是被认证的人,也可以是预定的用户。被鉴定的单位可以是或不是同一个人。从事鉴证工作的注册税务人员,是纳税管理中的其他参与人,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的身份存在,不受征收结果的影响,因此,它是独立的。注册税务人员不属于纳税主体,不参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标准对象:与税务鉴定相关的事实
注册税务人员参与征缴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征收人查明被稽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并能正确地解决征税问题。注册税务师有权利和责任如实地提供证据、做出真实的鉴定结论,并认真地进行调查。因而,税务鉴定法律关系的对象是证据的事实,而非实质上的权利要求。
3、法规的内容:注册税务人员及其它参与人的权利与责任
登记税务人员在征收工作中,具有如实提供证言、物证、鉴定笔录、勘验笔录等权利。履行职责:如实、客观、公正、不徇私、不作伪证等。注册税务师在认证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而非实质上的权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