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是结算业务的前提与依据,从政策上看,应当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结算。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各地方税务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市场的不同政策,制定相应的清盘单位。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结算单位的确定(根据)包括立项审批、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规划设计、会计核算单位、竣工备案、税收管理政策等。尽管有很多种方法,但是基本上都是按照三条原则来的:
一是以立项审批、备案为主要指导思想。也就是说,项目的清盘单位,通常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
二是对各个环节的统一约束。即立项、规划、施工、销售等方面的证照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针对分期建设,以分期立项或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所标示的项目为结算单位。
三是“相对独立性”。也就是分阶段开发,其立项、规划、建设、销售等可以与其它时期或项目相分离。
在选择清盘单位时,企业应当先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状况来决定清算单位,如果在税务部门的项目管理中已有了明确的结账单位,并且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核算均清晰、合法,那么可以直接确定;由于各种原因(如计划变更等)不能准确地确定清盘项目,应依据地方政策和发展项目的特殊性,从合理的角度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在初步确定清盘单位后,与主管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决定出一个合理的结算单元。